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簡稱“新規”),將于5月1日起施行。相較于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6年頒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新規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做了較為全面的修訂完善、優化細化了互聯網廣告各項行為規范。結合新規的條款內容變化,小編總結了新規以下十二個變化要點并簡要分析,供各位看官分享:
一、特殊商品變相發布廣告認定標準更加明確
《廣告法》第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但對哪些情形屬于“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并未進一步明確規定。根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在同一頁面或者同時出現相關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地址、聯系方式、購物鏈接等內容,將構成變相發布廣告。
二、對彈窗廣告、開屏廣告的要求更加嚴格
新規第十條明確規定,彈窗廣告和開屏廣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沒有關閉標志或者計時結束才能關閉廣告;(二)關閉標志虛假、不可清晰辨識或者難以定位等,為關閉廣告設置障礙;(三)關閉廣告須經兩次以上點擊;(四)在瀏覽同一頁面、同一文檔過程中,關閉后繼續彈出廣告,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五)其他影響一鍵關閉的行為。
三、細化了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具體情形
根據新規第十一條的規定,虛假的系統或者軟件更新、報錯、清理、通知等提示;虛假的播放、開始、暫停、停止、返回等標志;虛假的獎勵承諾;其他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的方式都將構成以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的違法行為。
四、競價排名廣告新增禁止性規定
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除了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外,新規第十七條第一款還專門規定,不得在搜索政務服務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號等的結果中插入競價排名廣告。這一規定屬于競價排名的新增禁止性規定,新規生效后如果繼續使用政務服務相關的詞語作為競價排名關鍵詞,將存在違規風險。
五、明確了利用聯網智能設備向用戶發送廣告需經用戶同意
新規第十七條第二款新增規定,未經用戶同意、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如果違反該規定,將面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廣告主自行發布互聯網廣告也需建立廣告檔案
新規新增了關于廣告主自行發布廣告需建立廣告檔案的要求,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廣告主自行發布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廣告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檔案保存時間自廣告發布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如果廣告主未按規定建立廣告檔案,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新增規定無疑是新規最為重要的變化之一,在互聯網廣告外延如浩瀚星河般寬泛和互聯網媒介如呼吸的空氣般普及的背景下,可以預見該規定未來將關系到千千萬萬的市場主體。而對于非專業從事廣告行業的廣大經營者而言,這一規定如何落地和執行,例如檔案需包括哪些具體內容、如何保存,也將是一個有待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七、細化了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根據新規第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和實施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具體要求包括:(一)查驗并登記廣告主的真實身份、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廣告檔案并定期查驗更新,記錄、保存廣告活動的有關電子數據;相關檔案保存時間自廣告發布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三)配備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核人員或者設立廣告審核機構。
此外,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如果是利用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的,除了第十四條列明的內容,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廣告投放記錄也應當記入廣告檔案。
八、強化了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的責任
根據新規第十六條的規定,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制止違法廣告,并遵守下列規定:(一)記錄、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廣告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信息服務提供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監測、排查,發現違法廣告的,應當采取通知改正、刪除、屏蔽、斷開發布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關記錄;(三)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置機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或者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四)不得以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妨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廣告監測;(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采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廣告修改記錄以及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信息等;(六)依據服務協議和平臺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用戶采取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措施。
九、跳轉廣告的審查邊界更加清晰
新規首次對跳轉廣告的審查邊界和審查方式進行了規定,新規第十八條規定,發布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核對下一級鏈接中與前端廣告相關的廣告內容,即跳轉廣告的審查范圍為“下一級鏈接中與前端廣告相關的廣告內容”;方式為“核對”。
十、明確了網絡直播帶貨相關主體的廣告法身份及責任
新規第十九條規定,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直播方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的責任和義務。直播間運營者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直播營銷人員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十一、互聯網廣告代言監管趨嚴并明確對代言人案件管轄
一是新規第二十條明確將廣告代言人與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列列為單獨的一類監管對象,說明未來監管部門對于廣告代言人的監管將更加重視和趨嚴;二是新規明確了廣告代言人違法代言行政處罰案件地域管轄,對于廣告代言人為自然人的,為廣告代言人提供經紀服務的機構所在地、廣告代言人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市場監管部門,都將有權管轄代言人違法代言案件。
十二、拒不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的互聯網廣告行業調查將面臨處罰
新規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互聯網廣告行業調查,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違反這一規定,拒不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互聯網廣告行業調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
新舊條文比對
2016年《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 2023年《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 |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要求應當展示、標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規定。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前款所稱互聯網廣告包括: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 |
第三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堅持正確導向,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互聯網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倡導文明風尚。 | |
第十一條 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 | 第四條 利用互聯網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于廣告發布者的規定。 利用互聯網提供信息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從事互聯網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活動的,應當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主體的規定。 |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推動互聯網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 第五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自律公約和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主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推動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
第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 |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煙草(含電子煙)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廣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第六條 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 第七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對須經審查的互聯網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不得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
第八條 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不得在同一頁面或者同時出現相關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地址、聯系方式、購物鏈接等內容。 | |
第七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 第九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情形外,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
第八條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 第十條 以彈出等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沒有關閉標志或者計時結束才能關閉廣告; (二)關閉標志虛假、不可清晰辨識或者難以定位等,為關閉廣告設置障礙; (三)關閉廣告須經兩次以上點擊; (四)在瀏覽同一頁面、同一文檔過程中,關閉后繼續彈出廣告,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五)其他影響一鍵關閉的行為。 啟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時展示、發布的開屏廣告適用前款規定。 |
第十一條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 (一)虛假的系統或者軟件更新、報錯、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虛假的播放、開始、暫停、停止、返回等標志; (三)虛假的獎勵承諾; (四)其他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的方式。 | |
第十七條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不得在搜索政務服務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號等的結果中插入競價排名廣告。 未經用戶同意、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 |
第十二條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號等互聯網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 |
第九條 互聯網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互聯網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 |
第十條 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發布互聯網廣告需具備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自行發布廣告,也可以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 互聯網廣告主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 第十三條 廣告主應當對互聯網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發布互聯網廣告的,主體資格、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相關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建網站,以及自有的客戶端、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號、網絡店鋪頁面等互聯網媒介自行發布廣告,也可以委托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 廣告主自行發布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廣告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檔案保存時間自廣告發布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廣告主委托發布互聯網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確認的方式,及時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
第十二條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審核查驗并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主體身份信息,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 | 第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健全和實施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一)查驗并登記廣告主的真實身份、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廣告檔案并定期查驗更新,記錄、保存廣告活動的有關電子數據;相關檔案保存時間自廣告發布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三)配備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核人員或者設立廣告審核機構。 本辦法所稱身份信息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號碼)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互聯網廣告行業調查,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 |
第十五條利用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應當將其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廣告投放記錄等記入廣告檔案。 | |
第十三條 互聯網廣告可以以程序化購買廣告的方式,通過廣告需求方平臺、媒介方平臺以及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數據分析等服務進行有針對性地發布。 通過程序化購買廣告方式發布的互聯網廣告,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應當清晰標明廣告來源。 | |
第十四條 廣告需求方平臺是指整合廣告主需求,為廣告主提供發布服務的廣告主服務平臺。廣告需求方平臺的經營者是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 媒介方平臺是指整合媒介方資源,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廣告分配和篩選的媒介服務平臺。 廣告信息交換平臺是提供數據交換、分析匹配、交易結算等服務的數據處理平臺。 | |
第十五條 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的成員,在訂立互聯網廣告合同時,應當查驗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身份證明文件、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 第十六條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制止違法廣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記錄、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廣告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信息服務提供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監測、排查,發現違法廣告的,應當采取通知改正、刪除、屏蔽、斷開發布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關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置機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或者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 (四)不得以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妨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廣告監測;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采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廣告修改記錄以及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據服務協議和平臺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用戶采取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措施。 |
第十七條 未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僅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 |
第十六條 互聯網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或者利用應用程序、硬件等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采取攔截、過濾、覆蓋、快進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網絡通路、網絡設備、應用程序等破壞正常廣告數據傳輸,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廣告,擅自加載廣告; (三)利用虛假的統計數據、傳播效果或者互聯網媒介價值,誘導錯誤報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利益。 | |
第十八條發布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核對下一級鏈接中與前端廣告相關的廣告內容。 | |
第十九條 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直播方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間運營者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營銷人員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和義務。 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 |
第十八條 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廣告主自行發布的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 第二十條 對違法互聯網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情況移送其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廣告代言人為自然人的,為廣告代言人提供經紀服務的機構所在地、廣告代言人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其所在地。 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廣告主自行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廣告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的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互聯網廣告后臺數據,采用截屏、頁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確認互聯網廣告內容; (五)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互聯網廣告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互聯網廣告相關數據,包括采用截屏、錄屏、網頁留存、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保存互聯網廣告內容;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互聯網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互聯網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互聯網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證據。 |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二款的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煙草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經審查或者未按廣告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互聯網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廣告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或者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并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的,或者未經允許,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彈出等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廣告發布者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用戶同意、請求或者用戶明確表示拒絕,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據廣告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廣告主未按規定建立廣告檔案,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能夠證明其已履行相關責任、采取措施防止鏈接的廣告內容被篡改,并提供違法廣告活動主體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拒不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互聯網廣告行業調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過程序化購買方式發布的廣告未標明來源的; (二)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明知或者應知互聯網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互聯網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 |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規定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規定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