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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23/9/1 10:33:31 人氣:254

關于《上海市網絡零售平臺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平臺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索取號:AC60402012023485          文    號

產生日期:2023-08-07


為貫徹落實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要求,引導本市網絡零售平臺、餐飲服務平臺積極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平臺合規管理,保障相關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促進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上海市網絡零售平臺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平臺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

??2022年7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發布了《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指引》,文件發布以來在引導相關主體依法規范直播營銷行為,推動直播營銷行業加強自律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2023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結合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工作實際,為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銷行為,引導直播營銷平臺加強合規管理,促進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健康發展,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起草了《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

??現將上述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8月14日。

??公眾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hwljg@126.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平臺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二、將意見郵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301號,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監處,郵編200032。請在信封注明“平臺合規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指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和《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國家相關部門對網絡直播營銷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開展的網絡直播營銷活動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稱的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多種直播相結合等形式推銷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活動。

本指引所稱的直播營銷平臺,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臺,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臺、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臺、電子商務平臺等。

本指引所稱的平臺內經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臺上,通過網絡直播形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指引所稱的直播間運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臺上注冊賬號或者通過自建網站等其他網絡服務,開設直播間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指引所稱的主播,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直接向社會公眾開展營銷的直播營銷人員。

本指引所稱的主播服務機構,是指為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培訓等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總體要求)

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家網信辦等部門制定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守商業道德,不得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網絡直播營銷宣傳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符合《廣告法》的規定,保證宣傳內容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二章 直播營銷平臺合規要求

第四條(經營資質)

直播營銷平臺開展直播營銷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并應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直播營銷平臺應依法持續公示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公示的營業執照、行政許可或備案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完成更新公示。

第五條(平臺協議與規則)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規則協議、平臺公約或社區規范等,明確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注冊注銷、直播營銷行為規范、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數據安全、爭議處理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依法公示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規則協議、平臺公約、社區規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使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消費者等相關主體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直播營銷平臺修改上述規則協議、平臺公約、社區規范時,應提供意見反饋渠道,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消費者、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等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對可能影響消費者、平臺內經營者、主播重大權益的內容應事先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及時修改不公平、不合理內容。

第六條(直播營銷管理制度)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相適應的合規管理機構,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直播內容管理、審核人員,具備維護互聯網直播內容安全的技術能力,制定的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直播營銷平臺應建立并實施直播營銷賬號注冊審核管理、直播營銷商品信息管理、直播營銷行為管理、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投訴舉報處理、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平臺管理責任)

直播營銷平臺在直播營銷活動中,應當加強直播營銷生態管理,依法履行平臺管理責任。

(一)加強對直播營銷信息內容的巡查管理,具備維護直播內容安全的技術能力,發現平臺內銷售禁售商品及其他違法違規營銷信息的,應當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并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加強對主播賬號注冊審核管理,強化對主播及其他參與直播人員的管理,將嚴重違法違規主播和因違法失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人員列入黑名單,及時公示黑名單供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服務機構掌握。

(三)加強對直播營銷商品信息管理,制定直播營銷商品和服務負面目錄,列明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生產銷售、禁止網絡交易、禁止商業推銷宣傳以及不適宜以直播形式營銷的商品和服務類別;

(四)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

(五)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等,確保相關信息和責任主體可追溯,為依法調查、檢查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廣告管理責任)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制止違法廣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記錄、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廣告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信息服務提供行為終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監測、排查,發現違法廣告的,應當采取通知改正、刪除、屏蔽、斷開發布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關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置機制,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或者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

(四)不得以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妨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廣告監測;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采取技術手段保存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材料,如實提供相關廣告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廣告修改記錄以及相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信息等;

(六)依據服務協議和平臺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違法廣告的用戶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

第九條(個人信息保護)

直播營銷平臺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的原則,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依法征得消費者同意。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法規、超出消費者同意范圍或者與服務場景無關的消費者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十條(算法規范)

直播營銷平臺利用算法技術,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基本的科學倫理,不得侵害公民基本權利以及企業合法權益。利用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應當將其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廣告投放記錄等記入廣告檔案。

第十一條(信息保存)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依法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視頻進行保存,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 直播營銷相關經營主體合規要求

第十二條(平臺內經營者)

平臺內經營者通過直播銷售商品或服務,應當遵守平臺規則和合作協議,依法履行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

(一)在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售后服務等信息。

(二)規范商品或服務營銷范圍,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

(三)規范商品或服務銷售頁面管理,合法合規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

(四)平臺內經營者自行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應當遵循本指引對直播間運營者及主播的合規要求。

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應當遵循本指引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合規要求。

第十三條(直播間運營者)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按照平臺規則和合作協議,依法對直播營銷活動進行規范建設、內容審核以及違規處置。

(一)不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最低價協議”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強制條款。

(二)建立直播商品的質量控制與合規管理機制,強化對直播選品、直播賣點等環節的審核把關。

(三)建立主播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監控,避免主播在直播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主播資質考核評價機制。

(四)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十四條(主播)

主播在直播營銷活動中,應當規范自身行為,履行與平臺內經營者的約定,依法向公眾推銷商品或服務。

(一)主播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主播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二)規范著裝和用語,不得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避免誤導消費者。在未取得平臺內經營者同意的情況下,不應單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退款退貨承諾。

(四)主播及其他參與直播的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人的,應當履行并承擔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五)主播直接和平臺內經營者簽訂協議的,不應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最低價協議”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強制條款,并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十五條(主播服務機構)

主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協議開展對直播營銷人員的招募、培訓和管理工作,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質量審核、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依法納稅等義務。

第四章 商品或服務合規要求

第十六條(負面清單)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網絡直播形式推銷或者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務:

(一)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商品;

(二)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商品,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商品;

(四)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

(五)未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備案或者強制性認證的商品;

(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

(七)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其他《網絡禁售藥品清單》中的藥品;

(八)煙草制品(含電子煙)、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九)槍支、彈藥、軍火武器類商品,軍用、警用等國家機關相關用品類商品,管制器具類商品等;

(十)色情、暴力、低俗類商品,賭博、博彩類商品或服務等;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物、植物及相關制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

(十二)危險化學品;

(十三)海南離島免稅代購類商品或服務;

(十四)有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網上交易的其他商品。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事先進行廣告發布審查的商品和服務,不適宜以網絡直播形式營銷。

第十七條(謹慎營銷)

鮮活易腐等易因物流運輸原因品質受損的食品、非標準化的食用類農產品,需謹慎開展網絡直播營銷,避免引發消費爭議。

第十八條(跨境營銷)

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從事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直播營銷,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銷商品應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公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應當以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履行下列提醒告知義務:

(一)相關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二)直接購自境外的商品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以便準確選購。

(三)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

第十九條(產品質量)

平臺內經營者應當遵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保直播銷售的商品符合產品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 廠址。

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所銷售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標注。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

平臺內經營者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確保食品安全。

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的食品有保鮮、保溫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第五章 直播營銷行為合規要求

第二十一條(堅持正確導向)

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及主播服務機構開展網絡直播營銷宣傳,應當堅持正確導向,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借黨和國家重大活動從事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四)散布謠言等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含有侮辱、誹謗、恐嚇、涉及他人隱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九)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損害殘疾人、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十)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內容,誘導消費者超出合理需求購買商品;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導向內容。

第二十二條(禁止惡意營銷)

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等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合法合規營利,不得開展惡意營銷。不得借未成年人、患病或殘障人士、孤寡老人等進行帶貨牟利,不得編造演繹虛假獵奇劇情進行欺詐銷售,不得營造“賣慘”人設博取同情進行商品推廣。

第二十三條(確保公平競爭)

直播營銷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等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規定,不得實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直播營銷平臺、直播間運營者和主播等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手段,對其他經營者在直播間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費用。直播間運營者、主播應當遵循公平誠信原則,謹慎評估直播銷售效果,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固定推廣服務費(“坑位費”)和傭金的,應當規范合理。

直播間運營者和主播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二十四條(不得虛假宣傳)

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等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

(二)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的評價,帶貨商品與實際貨品“圖文不符”等;

(三)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

(四)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

第二十五條(規范廣告發布)

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等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發布廣告,應當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嚴格審核把關,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發布食品、化妝品、生活美容等商品或服務廣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和服務與藥品、醫療器械及醫療服務相混淆的用語;

(二)發布金融投資廣告,應當明示風險及責任承擔并作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等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三)發布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對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利用教育機構、受益者等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四)發布酒類廣告,不得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

(五)發布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六)發布農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等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對經濟效益作保證性承諾,不得利用科研單位、用戶等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二十六條(明碼標價)

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等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符合《價格法》的規定,以消費者方便和有效獲悉的形式進行明碼標價,公開標示銷售商品的品名、價格、計價單位,以及服務收費的服務項目、內容、價格、計價單位。規格、等級、產地等對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形成有重要影響的因素,應當明確標示。

第二十七條(規范促銷活動)

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等開展網絡直播營銷促銷活動時,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或者期限的,應當明確公示條件或者期限。促銷活動有限量要求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促銷商品售完后,應當即時明示。以抽獎、附贈、積分換購等方式進行促銷的,應當如實表示有獎銷售信息、贈送物品的品名和數量或者換購的條件,獎品、贈品、換購的商品均應符合質量要求,不得給消費者造成損害。

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等應當努力改進經營管理,降低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采用價格比較方式(如“打折”、“特價”等)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確標示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較價格和銷售價格,被比較價格應當真實準確,不得虛構“全網最低價”、“歷史最低價”作為直播賣點。

第二十八條(保護知識產權)

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等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符合《商標法》、《專利法》等的規定,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服務,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和服務信息。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嚴格落實法律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開展的直播營銷活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平臺應當及時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并依法向負責知識產權執法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保護未成年人)

直播營銷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利用網絡直播推銷以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商品或服務,不得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或者含有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不得無依據隨意冠以“嬰幼兒專用”、“兒童專用”等標識進行差別化宣傳和高價銷售,不得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含有色情、暴力、不良誘導內容的商品或服務,不得含有炫富拜金、奢靡享樂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十條(保護老年人)

直播營銷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應當保證涉老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安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利用網絡直播推銷以老年人為對象的商品或服務,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神醫”、“神藥”等虛假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發布以投資養老、以房養老等名義非法集資或者變相非法集資的違法廣告。

第三十一條(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

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等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以及自主選擇的權利,不得夸大或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不得謊稱“秒光”、“秒殺”虛構庫存數據,制造緊俏稀缺的錯覺,誘導消費者非理性消費,不得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三十二條(無理由退貨)

平臺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落實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 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三十三條(糾紛處置)

直播營銷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途徑,及時妥善處理消費者對違法違規營銷行為的投訴舉報。

鼓勵直播營銷平臺建立首問責任、先行賠付、在線糾紛解決等消費者權益爭議快速處置制度,并公開先行賠付資金的使用細則或者說明。

第三十四條(損害賠償)

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經營者責任。直播營銷平臺以網絡直播營銷形式開展自營業務銷售商品的,承擔經營者責任。

直播間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仍為其推廣,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直播間運營者與提供該商品的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直播營銷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間運營者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直播營銷平臺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直播間運營者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直播營銷平臺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直播營銷平臺請求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處罰實施)

直播營銷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主播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指引解釋)

本指引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