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與廣告監管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24/1/19 10:04:04 人氣:317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規定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機制是齊抓共管的機制,涉及網信部門、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這部行政法規有五個條文明確規定市場監管機關的職責,分別是第三條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主要職責部門規定有市場監管部門、第八條的受理舉報投訴部門規定有市場監管部門、第三十九條的對從事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預防和干預活動的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部門有市場監管部門,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執法機關有市場監管部門。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自然少不了市場監管部門的廣告監管職能,《廣告法》第十條就明確規定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即是廣告領域對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特別規定,并于其第四十條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進一步強調重申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號等互聯網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則突出游戲廣告方面的未成年保護工作,明確規定游戲廣告不得含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游戲廣告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注適合的年齡段,并對控制游戲時長、頻次作出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誘導、慫恿、暗示用戶過度游戲的內容;網絡游戲廣告不得含有可將游戲裝備、道具、積分等虛擬財產兌換或者變相兌換成現金、實物的內容,不得含有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充值獲取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應該說,廣告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對于廣告方面的未成年人保護規制是做得較為到位的。但《條例》的頒布實施,仍將對廣告領域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規制內容與工作要求,尤其是《條例》第三章網絡信息內容規范的規定:一是《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絡信息。”這個條文規定是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網絡領域的重申強調。含有淫穢、色情、暴力、迷信、賭博信息的廣告,《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已經明確做了禁止規定;《反恐怖主義法》《反分裂國家法》對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做了禁止規定,如有這方面的廣告信息出現也就不是市場監管部門的查處與處罰了,而是公安機關國安機關的介入了;“引誘自殘自殺”信息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條例》規定的違法點,這是在廣告監管中需要注意新增這個內容的監測與監管,此可以歸屬為《廣告法》第九條第十一項兜底條款的調整范疇。由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痹趯Υ朔矫鎻V告違法行為的查處時,需要注意結合《行政處罰法》擇一重罰款的規定選擇適用法律規定。 二是《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苯Y合《廣告法》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第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規定,在廣告監管中應當注意提醒廣告發布者在發布涉及此類信息的廣告時,必須依照《條例》規定履行好提示義務。此外作為監管方還需要注意依照《條例》第三十條“發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未予顯著提示的,應當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對來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依法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的規定要求。三是《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span>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發送、推送或者誘騙、強迫未成年人接觸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span>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span>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組織、教唆、脅迫、引誘、欺騙、幫助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边@些禁止性網絡信息也是禁止在廣告中出現的。如有發現,依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應當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對來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依法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四是《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還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未成年人進行商業營銷?!边@個應當結合《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規制的算法廣告規定一并落實監管措施。廣告是典型的商業營銷手段,既然《條例》禁止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未成年人進行商業營銷,自然通過算法等自動化決策方式向未成年人發送廣告也應當屬于其禁止范疇的?!稐l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新聞出版、電影、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從目前市場監管總局以及市場監管總局與相關國家部委機關聯合制發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看,對于商業營銷活動的監管,通常是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或者牽頭的,并且常常是從廣告監管入手的。雖然《條例》的法律責任一章中,明文規定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履行執法職責的僅在第五十三條與第五十五條體現,并且應當也僅為部分違法情形的查處職責,但其他法律責任條文中的“等部門”很難說就不包含市場監管部門,《條例》總則條文中已經明確將市場監管部門列為明示的十一個職責部門了,只是網絡監管涉及的事務太復雜了,難以一一列明,而市場監管部門現在又至少承擔著600部以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執法工作,很難說不屬于“等部門”的不完全列舉之中的,且網絡信息宣傳又是與廣告監管、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