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發布穿著類似警用制式服裝的廣告不應適用《廣告法》處理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24/3/22 9:38:01 人氣:369
某汽車維修企業為宣傳其汽車維修服務及汽配產品,安排其員工穿著類似警用制式服裝的輔警制服與當事人負責人進行對話表演,拍攝視頻發布傳播,以達到吸引流量、擴大宣傳的效果。市場監管機關發現這一視頻廣告后,即予組織查處,認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構成發布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廣告的違法行為,擬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首先,現實中輔警的制服與佩戴標志有類似警用制式服裝、標志的情形,但還是有所區別,正常情況是可以區分的,在視頻傳播中確可能有區分難度,但僅僅憑穿著類似警用制服的情形即認定為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應該是證據不夠充足的,因為現實中不少非國家機關的安保機構安保人員統一穿著的制服也是類似警服的。其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規定,警務輔助人員是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文職輔警可以從事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勤務輔警可以從事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所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輔警不能獨立從事國家機關的公務行為,不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列。第三,非法使用警用制服的主管機關不是市場監管機關。穿著警服拍攝視頻、影像也是使用警服的一種表現形式,穿著類似警用制服的輔警制服在拍攝視頻廣告中出現,即是具有使用警用制服、警用標志之嫌疑了。《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第三款規定“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查處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行為的。《人民警察法》的這一規定之于《廣告法》應當屬于特別規制規范,依據《立法法》特別法優先的法律適用規則,理應選擇適用《人民警察法》的特別規定。并且,所穿著的類似警用制服及標志究竟是否屬于警用制服及標志也應當由公安機關作出甄別判定,因為《人民警察法》是明確授權公安機關承擔查處職責的,市場監管機關顯然不是有權判定機關。如果所穿著的類似警用制服的服裝與標志不能認定為警用制服與標志,就更談不上使用警用制服與標志或者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了。與此相關的是,《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第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據此,軍服的禁制與人民武裝警察制式服裝的禁制還是有區別的,軍服的禁制是“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服的禁制是“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僅禁止使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從事經營活動。依照《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使用軍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以及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從事經營活動的違禁行為,是由市場監管機關負責查處的。而對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之外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標志、警械裝備、證件、印章等,據《人民武裝警察法》第四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標志、警械裝備、證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也是由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