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中使用不完整中國地圖依照《廣告法》處罰合適嗎?地圖關系著國家主權,廣告中使用不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有損我國領土主權、民族尊嚴和版圖完整,損害國家利益,之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乃至今天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都是認為這種情形觸犯了《廣告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機密”之規定,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處罰的,這樣案例也屢屢見之于各地各級廣告監管機關公布的違法廣告典型案例之中,未曾有過質疑。近日再次翻了翻《測繪法》及《地圖管理條例》的規定,尤其是看過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解讀》之后,有了新的思考。《測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這里的“地圖展示”,據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解讀》,“是指以地圖為載體在公開場合展出或使用的地圖圖形,如影視、廣告、標牌、櫥窗、壁畫、宣傳背景、票證、展廳中展示和使用的地圖圖形。”按照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這一權威解讀,廣告、宣傳背景、展廳中展示和使用地圖圖形,都屬于地圖展示行為。根據《測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地圖的展示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這個規定就是《地圖管理條例》。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廣告中使用地圖肯定都是向社會公開的,依此規定必須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依照《地圖管理條例》規定,展示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的,應當由展示者送審。地圖審核也是一項行政許可。



由于地圖展示這一概念的含義已經包含了廣告中使用地圖圖形這一情形,而《測繪法》又是專門規制測繪與地圖活動的專業法,在廣告中使用地圖管理方面之于《廣告法》應當屬于特別法規定,按照《立法法》特別法規定優先的法律適用規則,理當適用《測繪法》規定。再者,《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廣告中使用不完整地圖的行為,雖然從《廣告法》的角度理解,可以由現在的市場監管機關依照《廣告法》管轄,但《測繪法》及《地圖管理條例》又明確規定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地圖展示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管轄權,根據《行政處罰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應當“從其規定”,即由《測繪法》及《地圖管理條例》“另有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管轄。從《測繪法》的特別法規定及《行政處罰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都指明廣告中使用不完整地圖這一地圖展示行為違法,應當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管轄。雖然《測繪法》自身并未設定針對性的法律責任,但其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明確指引轉致適用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地圖管理條例》處罰,并且《廣告法》對于觸犯其第九條規定的僅有行政法律責任的設定,而《測繪法》第六十二條還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制,由此也更有理由適用《測繪法》及《地圖管理條例》規定處罰,才不至于放縱犯罪嫌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