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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店內海報宣傳永葆青春、缺肽加速死亡等內容,不能證明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構成虛假宣傳

作者:admin 來源: 日期:2024/7/5 9:54:07 人氣:475
【法院判例】店內海報宣傳永葆青春、缺肽加速死亡等內容,不能證明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裁判要旨】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鋪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本案中,上訴人庫爾勒某某會所在其店內發布的五幅廣告宣傳海報內容包含永葆青春、缺肽加速死亡、快速減肥等內容,存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效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存在違反保健食品廣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的行為。上訴人未能就其宣傳的上述性能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認證文件,不能證明其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上訴人亦未能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上訴人的行為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對上訴人提出其并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备鶕鲜龇梢幎?,對案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并不需要存在以經營性活動為前提,五幅海報、橫幅廣告含有虛假、引人誤解、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內容,將本屬于普通產品宣傳為具有針對疾病治療功能的商品,已構成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該虛假宣傳可能造成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客觀后果。此處的“消費者”,既包括購買了廣告商品的實際消費者,又包括可能購買廣告商品的潛在消費者。
【裁判文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4)新28行終5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庫爾勒某某會所,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市絲路華庭。
經營者:石某某,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市延安路。
負責人:周某某,該局局長。
行政機關出庭負責人:王某,該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阿某某·買買提,女,該局廣告科科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申杰,新疆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庫爾勒某某會所因與被上訴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2023)新2801行初14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庫爾勒某某會所經營者石某某,被上訴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出庭負責人王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阿某某·買買提、袁申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審理查明:2023年2月2日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常監督檢查庫爾勒某某會所(經營者石某某)時,發現原告店內五幅廣告宣傳海報、橫幅。內容為“央視品牌琪鈺小分子膠原蛋白肽;全民補肽增強免疫力;膠原蛋白VS新冠病毒”“全民補【肽】;什么是肽?沒有肽就沒有生命;缺肽加速死亡;鐘南山院士提醒免疫力是最好的醫生;服用膠原蛋白肽能夠有效增強免疫力;琪鈺小分子膠原活性肽,逆轉肌齡,永葆青春”“留纖;減掉啤酒肚、減掉大象腿、減掉蝴蝶袖、減掉水桶腰、減掉雙下巴,不打針/不吃藥/無口服/無配餐,養生減肥,美麗蛻變”“減肥外行人看斤數、內行人看圍度。1個部位30次局減需要2個月,4個部位就需要8個月時間,如果4個部位同時刷,同時瘦,只需要2個月就打造出好身材,節約6個月;”第三幅“留纖健康對照表”。2023年3月20日,被告作出了巴市監告字(2023)1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原告作出罰款10萬元,并告知了原告的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并于當日向原告送達。2023年3月24日原告經營者陳述申辯提出請求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被告依原告申請于2023年4月7日進行了聽證。2023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庫爾勒某某會所送達了巴市監告字(2023)1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原告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了原告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并于當日向原告送達。2023年9月5日被告依據原告申請進行了聽證。2023年10月16日,被告作出巴市監處罰(2023)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于當日向原告送達。
另查明,2022年8月初,原告經營者石某某在庫爾勒嘉湘圖文快印部制作了其中四幅廣告板,2023年1月5日原告經營者向庫爾勒嘉湘圖文快印部支付520元。2023年5月3日,被告因案情復雜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延長三十日,2023年6月1日,經被告單位集體討論將辦案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原告庭審時提交了其與案外人劉某的通話錄音、微信轉賬截屏二張,擬證實其未經營留纖減肥產品,案涉橫幅系原告代劉某做的,被告對上述證據不認可。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作出的巴市監處罰(2023)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
關于事實方面:原告庫爾勒某某會所在其店內發布的五幅廣告內容,內容包含永葆青春、缺肽加速死亡等內容,與生活常識相悖,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五幅廣告內容的真實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巴市監處罰(2023)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的法律準確。
關于程序問題:被告作為市場監督部門,對其發現的虛假宣傳行為具有監督處罰的權力。被告作出巴市監處罰(2023)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中,保障了庫爾勒某某會所應享有的各項權力,并根據庫爾勒某某會所的申請組織二次聽證,延長辦案期限程序合法,對原告提出的異議予以部分采納后作出巴市監處罰(2023)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原告庫爾勒某某會所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庫爾勒某某會所不服上訴稱:一、請求依法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2023)新2801行初145號行政判決;二、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巴市監處罰(2023)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用。事實與理由:1.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與事實不符,且沒有依據。上訴人從來沒有經營過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列舉廣告中的兩種產品“琪鈺小分子活性肽和留纖減肥產品”,被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訴人經營過廣告中的兩種產品,也未在上訴人處檢查到有兩種產品的存貨及銷售記錄。詢問筆錄中上訴人被誘導承認簽過留纖減肥產品加盟合同,屬于單一言詞證據,不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條文中的關鍵是“經營者”和“其商品”,上訴人并未經營廣告宣傳中的商品,因此上訴人就不構成該條中的“經營者”,是否虛假宣傳就與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認定上訴人“在會所內向顧客宣傳推銷產品”,也未提交相應的證據;2.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處罰。”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已多處認定為是廣告,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處罰廣告主和廣告發布者,被上訴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處罰上訴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認為本人店內的廣告確屬虛假廣告,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處罰打廣告的廠家,不應處罰上訴人,廣告確實是上訴人受廠家業務員委托在庫爾勒嘉湘圖文快印部店制作的,廣告費用是廠家業務員給的,廣告主和廣告發布者都是廠家,上訴人沒有經營廣告中的產品,被上訴人應追究廠家的法律責任。被上訴人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第一次巴市監告字(2023)1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上訴人作出罰款100,000元,其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只因在2023年4月7日進行的聽證中上訴人提出自己未經營廣告中的產品,并非廣告主,被上訴人便無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進行處罰;3.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議的焦點并不在廣告的真實性,而在于上訴人是否經營了廣告中的產品,上訴人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中規定的為其商品做宣傳的經營者,要解決的是違法主體是否合格的問題,一審法院判決書完全回避了這個焦點問題,僅審查廣告不具有真實性;4.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存在錯誤。上訴人認為2023年9月5日被上訴人的聽證程序不合法。因為在2023年9月5日聽證會上,上訴人提出要求對行政處罰的程序進行審查和質證,當場要求查看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程序文書,但聽證會質證時被上訴人的聽證主持人有意跳過該環節,沒有對處罰程序文書進行質證,因此聽證程序不合法,導致行政處罰程序就不合法。一審法院對該訴求未做出解釋;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違法、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實作出錯誤判決,故請求依法改判一審判決,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庫爾勒某某會所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程序正當。2023年2月2日,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常監督檢查庫爾勒某某會所時,發現上訴人店內五幅廣告宣傳海報、橫幅印有“全民補肽,什么是肽?沒有肽就沒有生命,鐘南山院士提醒免疫力是最好的醫生;琪鈺小分子膠原活性肽,逆轉肌齡,永葆青春”等內容,違反保健食品廣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效。其在店內的五幅海報、橫幅廣告含有虛假、引人誤解、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內容,冒用專家學者等名義,編造虛假事實存在違法宣稱具有預防、治療新冠病毒感染功能,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效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上訴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所宣傳內容的真實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上訴人未經審查核實廣告內容便在會所內向顧客宣傳推銷產品,存在主觀的故意,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為了核實違法行為的線索,被上訴人單位執法人員于2023年2月6日在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科辦公室進行第一次詢問并制作詢問調查筆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為核實案件部分廣告來源,于2023年2月14日對庫爾勒嘉湘圖文快印店店長陶某某開展詢問調查,并制作詢問調查筆錄,陶某某現場提供石某某廣告制作費微信轉賬記錄的截圖。為進一步調查清楚庫爾勒某某會所違法廣告的來源、虛假廣告的事實,執法人員于2023年2月21日第二次在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科辦公室對庫爾勒某某會所進行調查,制作詢問調查筆錄,為進一步核實涉嫌違法廣告的內容,于2023年3月2日再次向石某某發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通過當事人及涉案人員提交的相關證據,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涉嫌違法廣告來源以及廣告設計內容確定其違法事實。因此對于上訴人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被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作出巴市監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處罰得當。綜上,上訴人的違法事實清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作出的巴市監處罰(2023)第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
關于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碧摷傩麄魇侵冈谏虡I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鋪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本案中,上訴人庫爾勒某某會所在其店內發布的五幅廣告宣傳海報內容包含永葆青春、缺肽加速死亡、快速減肥等內容,存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效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存在違反保健食品廣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的行為。上訴人未能就其宣傳的上述性能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認證文件,不能證明其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上訴人亦未能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上訴人的行為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庫爾勒某某會所具有引人誤解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行為,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
關于行政處罰程序方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進行立案后,履行案件調查、審核、行政處罰告知、聽證告知、聽證、送達等法定程序后,根據上訴人的違法事實以及性質、情節等因素,結合上訴人主動消除違法影響的情形,對其減輕處罰,處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對上訴人提出其并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案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并不需要存在以經營性活動為前提,五幅海報、橫幅廣告含有虛假、引人誤解、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內容,將本屬于普通產品宣傳為具有針對疾病治療功能的商品,已構成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該虛假宣傳可能造成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客觀后果。此處的“消費者”,既包括購買了廣告商品的實際消費者,又包括可能購買廣告商品的潛在消費者。故,上訴人主張其未作任何銷售,不應對其予以處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庫爾勒某某會所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庫爾勒某某會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   梅   君
審判員 張   娟   娟
審判員 海力且木·熱合曼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   麗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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