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醫院當街打廣告稱“住院門檻費比縣醫院
少400元”,市監所回應

來源:上游新聞
近日,四川南充市蓬安縣一民營醫院當街懸掛巨幅廣告稱“住院門檻費只200元,比縣醫院少400元”引發網友熱議。10月15日,上游新聞(報料郵箱:baoliaosy@163.com)記者從網友發帖看到,在某某醫院門前懸掛的巨幅海報上,赫然寫著“在學霸領導下……做東方梅奧。特大好消息,某某醫院……住院門檻費僅200元(比縣醫院少400元),收費比縣醫院少15%……”這條醫院廣告海報立即引來了不少網友的關注和質疑。醫院當街打廣告,“住院門檻費比縣醫院少400元”。網絡截圖不少網友認為,這種廣告方式存在誤導性:“門檻費相對低可能是因為醫院的級別相對較低,都是相對的,級別不同,收費標準自然不同,這種廣告存在誘導性,顯得不太專業。低收費并不意味著高質量的醫療服務。”還有網友認為,這種廣告可能會誤導一些對醫療知識了解較少的患者,特別是老年人。“對于中老年人來說,他們可能會認為門檻費便宜就是好事,廣告會誤導他們做出錯誤選擇。”針對這一事件,蓬安縣衛生健康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涉事醫院是一家民營醫院,因為廣告內容不涉及醫療內容,應由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隨后,記者以市民身份致電蓬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轄區一市監所了解情況。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已責令該醫院立即撤下宣傳海報,并對該醫院進行立案調查。”該工作人員表示,醫院的廣告宣傳涉嫌違反了相關法規,核心問題在于“醫療廣告不得涉及與其他醫療機構的對比性宣傳”。該工作人員進一步解釋:“醫院的廣告必須以合法、合規為前提,不得用價格作為主要宣傳點,尤其是與其他醫療機構直接進行價格對比,容易誤導患者。我們對涉事醫院的調查結果將會在官網公布。”《廣告法》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